1、利用房屋屋頂面上空間,四周設有圍護結構(欄柵),但沒有頂蓋的露臺、曬臺、花園、游泳池等。
2、活動房屋、臨時房屋、簡易房屋。
3、構筑物,如:獨立煙囪、煙道、亭子、水塔、油罐、貯水池、地下人防工程。
4、利用引橋、高架橋、高架路、路面作頂蓋建造的房屋。自備頂蓋的房屋,不在此條規(guī)定之列。
5、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、挑臺,檢修、消防用的室外爬梯、一字形平板懸臂式踏步;樓梯。
6、底層無柱廊的上蓋設在3層以上,2層陽臺頂蓋設在4層以上,類似情況,均視為無上蓋,亦不計算建筑面積。
7、利用已計算面積的自動扶梯、室內(nèi)樓梯和室外樓梯下方的空間建造的房屋,不論層高多少,一律不計算建筑面積。
8、其他未經(jīng)規(guī)劃部門批準,擅自搭建的房屋(違章建筑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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